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一男婴,瓦房店一已婚女子被判重婚罪

2021-12-27 13:32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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瓦房店市女子蒋某(化名)1983年出生,在与其丈夫未离婚的情况下,与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男子文某以夫妻名义同居,文某(化名)对蒋某与其丈夫未离婚的情况明知,仍以夫妻名义同居,二人于2020年10月生育一男婴。

2020年11月24日,蒋某、文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

瓦房店市检察院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,检察院认为蒋某、文某系自首,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蒋某系哺乳期,被告人文某需要工作养育孩子,检察院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、文某拘役五个月,并可以适用缓刑。

瓦房店法院认为:被告人蒋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、被告人文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被告人蒋某、文某的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,构成重婚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、文某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蒋某、文某系自首,自愿认罪认罚,予以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。遂判决被告人蒋某犯重婚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被告人文某犯重婚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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