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SPAC】港交所总结SPAC上市机制5大方向放宽、散户不得参与明年1月1日生效

2021-12-20 11:13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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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港交所公布特殊目的收购公司(SPAC)机制咨询总结,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。相对原有建议港交所SPAC咨询总结于5大方面有所放宽,包括SPAC机构专业投资者人数、SPAC董事要求、投票权与股份赎回权捆绑、强制性独立PIPE投资和权证摊薄上限。

  港交所表示,共收到90份来自不同界别对新上市机制咨询的非重复回应意见,大多数建议都获逾8成有表明意见的回应人士支持。

  港交所维持只有专业投资者才可参与SPAC股份买卖,其他个人投资者只可在SPAC股份完成并购交易后才可入场买卖。

  港交所5大方面修订SPAC机制建议

  与9月咨询文件相比,咨询总结修订内容大方向包括:

  1。 首次上市的公开市场规定

  原建议:SPAC证券须分配给至少3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

  修订建议:机构专业投资者人数下调为至少20名。

  2。 SPAC 董事

  原建议:SPAC董事会大多数成员须为提名其出任董事的SPAC发起人的代表

  修订建议:改为规定SPAC的董事会须至少有两人为第6类或第9类证监会持牌人,包括一名代表持牌SPAC发起人的董事

  3。 投票权与股份赎回权一致

  原建议:只有投票反对并购交易的SPAC股东才可赎回股份

  修订建议:不再捆绑,但同时加强独立PIPE(上市后私募)投资规定,对SPAC并购交易的条款及估值作更严格的监管审查。

  4。 强制性独立PIPE投资

  原建议:独立PIPE投资须占继承公司预期市值的至少25%,若继承公司于上市的预期市值超过15亿港元,则可只占15%至25%;至少一名独立PIPE投资者须为管理资产总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,并持有完成并购后的公司5%已发行股份。

  修订建议:因应SPAC并购的目标估值规模而订,若议定估值不足20亿元,独立PIPE投资须占议定估值至少25%,若议定估值逾70亿元,比例可降至7.5%,若逾100亿元,可视乎具体情况考虑豁免。

  资深投资者的重大投资改为规定上文所述的独立PIPE投资至少要有50%来自至少三名机构投资者,三者的资产管理总值须分别至少达80亿港元。

  5。 权证摊薄上限

  原建议:SPAC不得发行若获即时行使,会使股份发行总数大于有关权证发行时已发行股份数目的30%的权证

  修订建议:整体权证上限增至50%;须更明确披露所有权证的摊薄影响;股份权证比率不设上限,发起人权证摊薄亦不设上限。

(文章来源:香港经济日报)

文章来源:香港经济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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